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2號
原告 李侑恩 (地址詳卷)
被告 曾國雄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陳藝文
法官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儷評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