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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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2號

原告 李侑恩 (地址詳卷)

被告 曾國雄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陳藝文

法官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儷評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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