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請人 曾威愷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2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核對開庭內容及更正筆錄;他案及上訴案件訴訟所需;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影響權益,法官辦案指揮有偏頗被告嫌疑;被告劉家煌於開庭結束時辱罵原告是頭殼有問題的人,涉及公然侮辱等,為保障聲請人自身利益,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2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首揭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