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239號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明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表明明確之發票日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239號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明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表明明確之發票日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