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239號

聲請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明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表明明確之發票日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