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98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98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王貞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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