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7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383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侑 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李侑「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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