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383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侑 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李侑「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383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侑 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李侑「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