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242號
聲請人 王珮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國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王珮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按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又,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