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95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95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薛信明
被   告  徐浙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