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倍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全球運通國際有限公司(即運通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所聲請之強制執行
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裁定停止98年度司執字
第2048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又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
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
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
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
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
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
,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
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固
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
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
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
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經查,本件債
權人即相對人業於98年4月3日具狀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程序,
是系爭98年度司執字第20489號強制執行程序已經撤回而不
存在,依上開說明,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無從准
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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