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501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000元,應繳裁判
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