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五一號
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保單質押借款借據(申請書)」上「 王佳惠 」署押伍枚、「 馮玉燕 」署押參枚、「 盧欣欣 」署押貳枚,「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復效\復繳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上「盧欣欣」署押貳枚,及「保單貸款審查表」上「王佳惠」署押貳枚、「馮玉燕」署押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原任職設於台北市○○路○段○○○號八樓「美商美國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美商安泰公司)市場部業務員,利用職務之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該公司「保單質押借款借據(申請書)」上,連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署押「王佳惠」五次、「馮玉燕」三次、「盧欣欣」二次於借款人(要保人)、同意人(被保險人)之欄位,復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在「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復效\復繳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上偽造「盧欣欣」之署押二次於被保人、要保人之欄位,更改收費地址為台北市○○○路○段○○○號一二樓後,先後前往台北市○○區○○路一段二一0號二樓該公司服務中心,持以向美商安泰公司申請保單質押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向該服務中心承辦人員詐稱係王佳惠、馮玉燕、盧欣欣申辦保單質押借款,使承辦人員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簽發該公司為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支票號碼及金額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交付後,乙○○復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保單貸款審查表」上之要保人簽收欄連續偽造「王佳惠」署押二次、「馮玉燕」署押二次,並使不知情之王佳惠、盧欣欣分別提領轉交、轉匯予其個人帳戶,復向馮玉燕謊稱該帳戶內之款項為其所繳納之互助會款,足生損害於王佳惠、馮玉燕、盧欣欣及美商安泰公司,嗣經盧欣欣上網查詢往來紀錄後始悉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警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 黃正銘 即美商安泰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務專員之指述。
(三)證人王佳惠、馮玉燕、盧欣欣之證述。
(四)卷附美國甲○○○保單質押借款借據(申請書)六份、保單貸款審查表六份、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復效\復繳暨保險單補發申請書一份、被告聲(說)明書三紙、盧欣欣聲明書一紙(均影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李莉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保單質押借款借據(申請書):
編號偽造日期借款金額行使日期偽造署押
一89.04.11二十一萬元89.04.12王佳惠二枚〔借款人(要保人)、
同意人(被保險人)〕
二89.04.12二十萬元89.04.12馮玉燕二枚〔借款人(要保人)、
同意人(被保險人)〕
三89.05.05二十二萬元89.05.08王佳惠二枚〔借款人(要保人)、
同意人(被保險人)〕
四89.05.15四萬九千元89.05.16王佳惠一枚〔借款人(要保人)〕
五89.05.15二萬三千四百元89.05.18馮玉燕一枚〔借款人(要保人)〕
六89.06.26十萬元89.06.26盧欣欣二枚〔借款人(要保人)、
同意人(被保險人)〕附表(二)支票明細:
編號付款人受款人支票號碼金額
一合作金庫東臺北支庫王佳惠TE0000000號二十一萬元
二合作金庫東臺北支庫馮玉燕TE0000000號二十萬元
三合作金庫東臺北支庫王佳惠TE0000000號二十二萬元
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王佳惠BC0000000號四萬九千元
北逸仙分行
五合作金庫東臺北支庫馮玉燕TE0000000號二萬三千四百
六合作金庫東臺北支庫盧欣欣TE0000000號十萬元附表(三)保單貸款審查表:
編號偽造日期偽造署押(要保人簽收)
一89.04.12王佳惠一枚
二89.04.12馮玉燕一枚
三89.05.08無
四89.05.16王佳惠一枚
五89.05.18馮玉燕一枚
六89.06.26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