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邱金雪
代 理 人 江松鶴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長茂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繳聲請費新
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