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54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葛苗華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被 告 芳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
王中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