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保險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1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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