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訓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訓澤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74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查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規定,該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此類管制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照片內容

查驗結果

鑑驗報告及卷頁

1

武士刀1把

送鑑驗刀械1支(武士刀),刀刃長約69公分、刀柄長約26公分,單刃開鋒。以上刀械,均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圖例及其要件(武士刀)。

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武士刀)。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0月28日桃警保字第1110084473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12年度他字第6320號第61頁至第63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