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84號上訴人聯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60,77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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