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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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25號上訴人聯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025,27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1,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簡清忠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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