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27號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參加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被上訴人 吳寶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52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參加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訴訟參加並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或參加人擇一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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