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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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解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89號上訴人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吳應平 訴訟代理人 楊寶忠
邱靖傑 黃心章 李昭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薛斯嬪 間解聘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6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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