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
原   告  林文華
被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92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2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