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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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
原 告 林文華
被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92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2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