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大寮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2月13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86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002號、第700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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