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竊盜、贓物2罪,經本院先後以95年度易字第1797號、95年度易字第104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9條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