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宗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宗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周宗德因犯竊盜、偽造署押、收受贓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於103年11月20日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附表:受刑人周宗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偽造署押││││││├────────┼─────────┼─────────┼─────────┤│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27日│99年5月6日│99年5月6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407號│緝字第1364號│緝字第1364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917│100年度訴字第3070│100年度訴字第307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9月21日│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2日│││日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917│100年度訴字第3070│100年度訴字第3070││││號│號│號││判決├────┼─────────┼─────────┼─────────┤││判決│100年12月27日│101年1月9日│101年1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50號(南投地│字第998號(編號2、│字第998號(編號2、│││檢101執助46,刑期│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05年2月14日-105年│,南投地檢101執助│,南投地檢101執助│││7月13日)│57,刑期105年7月14│57,刑期105年7月14││││日-106年3月13日)│日-106年3月13日)││││││└────────┴─────────┴─────────┴─────────┘┌────────┬─────────┬─────────┬─────────┐│編號│4│5│6│├────────┼─────────┼─────────┼─────────┤│罪名│收受贓物│偽造署押│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判2次│││││)│├────────┼─────────┼─────────┼─────────┤│犯罪日期│100年5月10日│100年8月13日│98年10月24日、99年│││││10月2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彰化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7092號│字第7092號│緝字第1344、1345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420│100年度簡字第2420│100年度訴字第289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29日│100年12月29日│101年1月19日│││日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420│100年度簡字第2420│100年度訴字第2891││││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31日│101年2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彰化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24號(編號4、│字第824號(編號4、│字第3120號(編號6│││5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5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7應執行有期徒刑1│││,南投地檢101執助│,南投地檢101執助│年,南投地檢101執│││91,刑期106年3月14│91,刑期106年3月14│助138,刑期106年9│││日-106年9月13日)│日-106年9月13日)│月14日-107年9月13│││││日)││││││└────────┴─────────┴─────────┴─────────┘┌────────┬─────────┬─────────┬─────────┐│編號│7│8│9│├────────┼─────────┼─────────┼─────────┤│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31日│99年10月15日│99年10月1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344、1345號│緝字第1340號│緝字第134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891│100年度訴字第2527│101年度上訴字第1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月19日│100年10月28日│101年4月2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891│100年度訴字第2527│101年度上訴字第14││││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2月20日│101年3月19日(撤回│101年4月23日│││確定日期││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120號(編號6│字第5133號(編號8│字第5133號(編號8│││、7應執行有期徒刑1│、9應執行有期徒刑│、9應執行有期徒刑│││年,南投地檢101執│10月,南投地檢101│10月,南投地檢101│││助138,刑期106年9│執更助38,刑期107│執更助38,刑期107│││月14日-107年9月13│年9月14日-108年7月│年9月14日-108年7月│││日)│13日)│13日)││││││└────────┴─────────┴─────────┴─────────┘┌────────┬─────────┐│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判4次│││)│├────────┼─────────┤│犯罪日期│97年12月6日、98年1│││月13日、99年5月24│││日、99年9月2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755、2756、│││4998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783、││││944號││事實審├────┼─────────┤││判決│101年4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783、││││944號││判決├────┼─────────┤││判決│101年6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49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刑期108年7月14日│││-11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