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033號債權人喬鋒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仟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二、提出債務人仟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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