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家簡字第45號原告 梁永來 被告 廖淑卿
廖冠蘋劉美珍 廖徐秀美 廖媚娟 廖月鳳 廖媚珠 廖冠晶 廖書俊 廖本泉 廖本洲 廖佳慧 廖宜奎 廖吉森 廖佳汶 湯秀香 廖秋香 廖本光 廖碧雲 廖本龍 兼上十九人 廖焜弘 訴訟代理人被告 詹慶文
詹鎔駿 詹鳳媚 吳木峯 吳榮炎 吳美珠 廖媚玲 廖桂秀 劉炳忠 劉玉雯 劉玉娟 劉國順 梁嘉銘 梁嘉文劉秀菊 廖上權 法定代理人 陳如皚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廖阿源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詹慶文、詹鎔駿、詹鳳媚、吳木峯、吳榮炎、吳美珠、廖上權、廖媚玲、廖桂秀、劉炳忠、劉玉雯、劉玉娟、劉國順、梁嘉銘、梁嘉文、 陳劉秀菊 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廖阿源於民國43年3月1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廖阿源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廖阿源並未訂有遺囑,所遺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然兩造就遺產無法進行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被繼承人廖阿源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登記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部分:
一、被告廖淑卿、廖冠蘋、 廖劉美珍 、廖徐秀美、廖媚娟、廖月鳳、廖媚珠、廖冠晶、廖書俊、廖本泉、廖本洲、廖佳慧、廖宜奎、廖吉森、廖佳汶、湯秀香、廖秋香、廖本光、廖碧雲、廖本龍、廖焜弘則以:同意分割,對於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分割分法均無意見。
二、其餘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分別著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參照)。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本件被繼承人廖阿源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由兩造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且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公同共有,亦可認定。前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就前開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廖阿源之遺產,自屬有據。本院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認前開遺產應由兩造按應繼分即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肆、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紀俊源附表一:被繼承人廖阿源之遺產┌──┬────────────────────┬──┐│編號│遺產項目│備註│├──┼────────────────────┼──┤│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5.76㎡、權利範圍:17150/0000000││├──┼────────────────────┼──┤│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35.61㎡、權利範圍:17156/0000000││├──┼────────────────────┼──┤│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74.13㎡、權利範圍:171575/00000000││├──┼────────────────────┼──┤│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412.74㎡、權利範圍:1932/100000││├──┼────────────────────┼──┤│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51││││㎡、權利範圍:37044/0000000││├──┼────────────────────┼──┤│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55.52㎡、權利範圍:3087/180000││├──┼────────────────────┼──┤│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55.87㎡、權利範圍:171925/00000000││├──┼────────────────────┼──┤│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160㎡、權利範圍:37044/0000000││├──┼────────────────────┼──┤│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44㎡、權利範圍:37044/0000000││├──┼────────────────────┼──┤│1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權利範圍:37044/0000000││├──┼────────────────────┼──┤│1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42││││㎡、權利範圍:37044/0000000││├──┼────────────────────┼──┤│1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4㎡、權利範圍:37044/0000000││├──┼────────────────────┼──┤│1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7㎡、權利範圍:37044/0000000││├──┼────────────────────┼──┤│1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權利範圍:37044/0000000││├──┼────────────────────┼──┤│1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權利範圍:37044/0000000││├──┼────────────────────┼──┤│1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7㎡、權利範圍:37044/0000000││├──┼────────────────────┼──┤│1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54㎡、權利範圍:3087/180000││├──┼────────────────────┼──┤│1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權利範圍:3087/180000││├──┼────────────────────┼──┤│1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0││││㎡、權利範圍:3087/180000││├──┼────────────────────┼──┤│2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74││││㎡、權利範圍:3087/180000││├──┼────────────────────┼──┤│2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權利範圍:3087/180000││├──┼────────────────────┼──┤│2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80㎡、權利範圍:3087/180000││├──┼────────────────────┼──┤│2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權利範圍:3087/180000││├──┼────────────────────┼──┤│2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78㎡、權利範圍:3087/180000││├──┼────────────────────┼──┤│2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575㎡、權利範圍:3087/180000││├──┼────────────────────┼──┤│2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96㎡、權利範圍:3087/180000││├──┼────────────────────┼──┤│2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54㎡、權利範圍:3087/180000││├──┼────────────────────┼──┤│2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8││││㎡、權利範圍:3087/180000││├──┼────────────────────┼──┤│2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1㎡、權利範圍:3087/180000││├──┼────────────────────┼──┤│3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7㎡、權利範圍:3087/180000││├──┼────────────────────┼──┤│3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087㎡、權利範圍:3087/180000││├──┼────────────────────┼──┤│3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510㎡、權利範圍:3087/180000││├──┼────────────────────┼──┤│3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0㎡、權利範圍:3087/180000││├──┼────────────────────┼──┤│3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58││││㎡、權利範圍:3087/180000││├──┼────────────────────┼──┤│3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5㎡、權利範圍:3087/180000││├──┼────────────────────┼──┤│3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87㎡、權利範圍:3087/180000││├──┼────────────────────┼──┤│3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29㎡、權利範圍:3087/180000││├──┼────────────────────┼──┤│3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5㎡、權利範圍:3087/180000││├──┼────────────────────┼──┤│3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84㎡、權利範圍:3087/180000││├──┼────────────────────┼──┤│4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8㎡、權利範圍:3087/180000││├──┼────────────────────┼──┤│4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權利範圍:3087/180000││├──┼────────────────────┼──┤│4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20㎡、權利範圍:3087/180000││├──┼────────────────────┼──┤│4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60㎡、權利範圍:3087/180000││├──┼────────────────────┼──┤│4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080㎡、權利範圍:37044/0000000││├──┼────────────────────┼──┤│4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41㎡、權利範圍:37044/0000000││├──┼────────────────────┼──┤│4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權利範圍:37044/0000000││├──┼────────────────────┼──┤│4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43㎡、權利範圍:3087/180000││└──┴────────────────────┴──┘附表二:兩造應繼分┌────┬─────┐│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廖吉森│1/16│├────┼─────┤│湯秀香│1/64│├────┼─────┤│廖宜奎│1/64│├────┼─────┤│廖佳汶│1/64│├────┼─────┤│廖佳慧│1/64│├────┼─────┤│詹慶文│1/48│├────┼─────┤│詹鎔駿│1/48│├────┼─────┤│詹鳳媚│1/48│├────┼─────┤│吳木峯│1/48│├────┼─────┤│吳榮炎│1/48│├────┼─────┤│吳美珠│1/48│├────┼─────┤│廖本龍│1/24│├────┼─────┤│廖本光│1/24│├────┼─────┤│廖焜弘│1/24│├────┼─────┤│廖月鳳│1/24│├────┼─────┤│廖秋香│1/24│├────┼─────┤│廖碧雲│1/24│├────┼─────┤│廖劉美珍│1/120│├────┼─────┤│廖書俊│1/96│├────┼─────┤│廖冠蘋│1/96│├────┼─────┤│廖淑卿│1/96│├────┼─────┤│廖冠晶│1/96│├────┼─────┤│廖徐秀美│1/100│├────┼─────┤│廖上權│1/100│├────┼─────┤│廖媚珠│1/100│├────┼─────┤│廖媚玲│1/100│├────┼─────┤│廖媚娟│1/100│├────┼─────┤│廖本泉│1/20│├────┼─────┤│廖本洲│1/20│├────┼─────┤│廖桂秀│1/20│├────┼─────┤│劉炳忠│1/48│├────┼─────┤│劉玉雯│1/48│├────┼─────┤│劉玉娟│1/48│├────┼─────┤│劉國順│1/16│├────┼─────┤│梁永來│1/48│├────┼─────┤│梁嘉銘│1/48│├────┼─────┤│梁嘉文│1/48│├────┼─────┤│陳劉秀菊│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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