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2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嘉順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99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嘉順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葉嘉順係位在臺中市○○區○○路之「裕國豐田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簡稱管委會)第一屆財務委員及第二屆主任委員 葉宗裕 之父, 徐啟三 則為管委會第一屆主任委員。葉嘉順因徐啟三擔任第一屆主任委員期間社區公款遭侵占,其子葉宗裕遭住戶誤會之事而心生不滿,遂於民國103年5月19日19時57分許,在裕國豐田社區召開第二屆管委會月例會時到場,並站在徐啟三座位旁,以手指指著徐啟三質問第一屆管委會財務糾紛之事,期間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在上開有數名委員在場且不特定住戶亦得進出之會議場,接續以「幹你娘」、「幹你娘雞歪」(臺語)等詞出言辱罵徐啟三,足以減損徐啟三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嗣因葉嘉順情緒激動趨逼徐啟三,經在場委員 林睿宏 等人將葉嘉順架離現場,始停止謾罵。
二、案經徐啟三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葉嘉順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38頁),且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訊據被告葉嘉順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出言「幹你娘」之詞,然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說「幹」或「幹你娘雞掰」,我只有講「幹你娘」,但我沒有指名道姓,我是在罵我兒子即證人葉宗裕,不是針對證人徐啟三云云。然查:
(一)被告於103年5月19日19時57分許,進入裕國豐田社區管委會開會現場,向證人徐啟三質疑關於其子即證人葉宗裕遭誤會侵占財務之事,並不斷以「幹你娘」、「幹你娘機歪」之穢語辱罵證人徐啟三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徐啟三於偵訊時指訴:被告於上開時、地,進來開會現場質問我有關財務之事,並用手指著我,對我罵了好幾次三字經「幹你娘」。後來被告想打我,被證人葉宗裕、林睿宏、 簡忠勇 拉開推出去等語(見他卷第4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當天進來,有問我說你不是說這個(即財務問題)處理好了嗎?為何現在要開會,我有說因為住戶有意見所以開會,被告就開始罵,「幹你娘」、「幹你娘雞歪」都有,講了很多次,我之前偵訊時只說被告講了「幹你娘」,是因為在女檢察官面前覺得另外那2個字太侮辱女性,所以沒講太清楚。被告當天是站在會議桌前端,就是我的面前,眼睛看著我,手指著我罵,後來被告想要打我,就被他兒子即證人葉宗裕架開,另外有一位姓林的也快跑過來推,他兒子拉他的時他有對他兒子罵「幹」,因為他兒子推他,他叫他兒子不要推,所以我認為起訴書關於這1個字的髒話不是針對我等語(見本院卷第122頁反面至第133頁)明確,核與證人即在場之人 傅振華洪慈蓮 、簡忠勇於偵訊兼或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下列證述大致相符:
⒈證人傅振華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裕國豐田社區
的安全委員,當天我們開會時,被告突然走進來說要打擾一下,一開始是說他兒子被質疑帳務不清之事,講完後就針對證人徐啟三,一直用手指著證人徐啟三罵三字經,說前一屆財務什麼事情的,因為被告的肢體動作有點大,越來越激動,並一直接近證人徐啟三,我擔心會有什麼肢體衝突,我就把證人徐啟三拉到我身後。後來因為被告一直罵,就被設備委員拉出去。被告是一直指著證人徐啟三且講話都是對著證人徐啟三。被告罵的三字經內容有「幹」、「幹你娘」、「幹你娘機歪」等語(見他卷第22頁;見本院卷第88頁反面至第93頁反面)。
⒉證人洪慈蓮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會議當天是要討論
社區第一屆管理基金遭侵占之事,後來被告突然進場說可否旁聽,我們不認識他,起初以為是住戶,後來被告就一直指著證人徐啟三講說不是都處理好了嗎,跟我兒子有什麼關係等。被告在質疑的過程中,確實有出口不只1次的三字經,一直對著證人徐啟三罵,罵了約2分鐘後,被告開始有比較大的肢體動作,而因證人徐啟三年紀較大,身形較瘦小,大家怕被告對證人徐啟三有什麼動作,所以在場男生都站起來,把證人徐啟三跟被告區隔,在區隔期間,被告還是對著證人徐啟三一直罵。我之所以覺得被告是針對證人徐啟三罵,是因為他的眼神是對著證人徐啟三。被告講的髒話內容包含「幹」、「幹你娘」、「幹你娘機歪」等語(見他卷第21頁反面;本院卷第133頁至第139頁反面)。
⒊證人簡忠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社區總幹事,開會當
天被告進來時我以為是社區住戶,我起身去會議室隔壁那拿張椅子,進來後我椅子放下去,他們為了什麼事起因我也不大清楚,被告跟證人徐啟三發生言語爭執,被告有提到他兒子去年擔任財委被污衊,被告說這是沒有的事為什麼要一直污衊我兒子,被告講話對象是證人徐啟三,但談話內容有提到證人葉宗裕時,被告臉就有轉向證人葉宗裕那邊,在談話過程中,被告手有指向證人徐啟三,也有指證人葉宗裕,不管是面向證人徐啟三或證人葉宗裕,被告都有辱罵三字經,我覺得被告兩個都有罵。被告有罵「幹」、「幹你娘」,至於有沒有講「幹你娘機歪」我記不清楚了,後來被告肢體語言比較大,我有靠過去勸阻,後來被告被架開等語(見本院卷第158頁至第163頁)。
(二)其次,本件案發時之監視器錄影光碟,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勘驗結果略為:
┌────┬─────────────────────────────┐│時間│畫面內容│├────┼─────────────────────────────┤│14/05/19│被告進入會議室,行進間以右手碰觸證人徐啟三右肩,走至證人徐││19:57:13│啟三人身旁,擺動其右手,與證人徐啟三談話。此時,坐在證人徐│││啟三右側著粉紅上衣委員先轉頭察看被告與證人徐啟三談話,其他│││委員或在旁觀看、或低頭書寫。│├────┼─────────────────────────────┤│14/05/19│證人徐啟三面向被告說話、手指坐於對面之委員。││19:57:25││├────┼─────────────────────────────┤│14/05/19│被告舉起右手、右手食指指向證人徐啟三,與證人徐啟三談話。此││19:57:34│時,其他委員或在旁觀看、或低頭書寫。│├────┼─────────────────────────────┤│14/05/19│被告面向證人徐啟三談話,右手食指指向其左側男性委員(即證人││19:57:39│葉宗裕)。│├────┼─────────────────────────────┤│14/05/19│被告面向證人徐啟三談話,右手食指指向證人徐啟三。││19:57:41││├────┼─────────────────────────────┤│14/05/19│證人徐啟三面向被告對談,兩人以右手食指互指。││19:57:42││├────┼─────────────────────────────┤│14/05/19│被告面向證人徐啟三談話,雙手不斷比劃。││19:57:43││├────┼─────────────────────────────┤│14/05/19│被告面向證人徐啟三談話,左手平舉、左手食指指向其前方。││19:57:49││├────┼─────────────────────────────┤│14/05/19│證人徐啟三面向被告談話,左手食指指向自己、指向被告、又指回││19:57:51│自己。│├────┼─────────────────────────────┤│14/05/19│被告面向證人徐啟三談話,左手食指指向證人徐啟三、右手比劃。││19:57:54││├────┼─────────────────────────────┤│14/05/19│被告面向證人徐啟三談話,右手食指指向證人葉宗裕。││19:57:56││├────┼─────────────────────────────┤│14/05/19│被告面向證人徐啟三談話,右手食指先指向其他委員,也指向證人││19:57:58│徐啟三。│├────┼─────────────────────────────┤│14/05/19│被告面向證人徐啟三談話,右手食指先指向證人徐啟三,再指向葉││19:58:04│宗裕。證人徐啟三轉頭向其它委員談話,並揮舉右手。│├────┼─────────────────────────────┤│14/05/19│被告激動地以右手食指不斷指向證人徐啟三。││19:58:07││├────┼─────────────────────────────┤│14/05/19│被告激動地以右手食指不斷指向證人徐啟三,其手指僅距離證人徐││19:58:09│啟三臉部約1個手掌。證人葉宗裕伸出右手拉被告左下臂,將被告│││往後拉,被告隨之後退,惟仍繼續與證人徐啟三對峙。一名男性委│││員(證人林睿宏)起身上前。│├────┼─────────────────────────────┤│14/05/19│證人徐啟三兩手一攤。││19:58:10││├────┼─────────────────────────────┤│14/05/19│證人葉宗裕繼續以右手拉被告左下臂,將被告往後拉,被告一邊後││19:58:11│退、│├────┼─────────────────────────────┤│14/05/19│證人葉宗裕右手拉被告左上臂,證人林睿宏上前隔在被告與證人徐││19:58:13│啟三之間,並以雙手扶著被告,欲將被告帶開。│├────┼─────────────────────────────┤│14/05/19│被告欲上前與告訴人理論,證人林睿宏隔在被告與告訴人之間,葉││19:58:15│宗裕起身。│├────┼─────────────────────────────┤│14/05/19│被告不斷揮動雙手、右手食指指向證人徐啟三,證人林睿宏阻擋被││19:58:17│告上前與證人徐啟三理論,證人葉宗裕亦隔在證人徐啟三與證人林│││睿宏、被告間。│├────┼─────────────────────────────┤│14/05/19│證人徐啟三起身,證人葉宗裕隔在證人徐啟三與證人林睿宏、被告││19:58:18│間。│├────┼─────────────────────────────┤│14/05/19│被告揮動雙手,證人林睿宏與被告拉扯,攔阻被告靠近證人徐啟三││19:58:19│。證人葉宗裕隔在證人徐啟三與證人林睿宏、被告間。│├────┼─────────────────────────────┤│14/05/19│一名著白色襯衫男子上前隔開兩造。││19:58:22││├────┼─────────────────────────────┤│14/05/19│被告欲上前與證人徐啟三理論,證人林睿宏拉住被告,證人葉宗裕││19:58:25│、白色襯衫男子亦隔在被告與證人徐啟三之間。│├────┼─────────────────────────────┤│14/05/19│證人徐啟三繼續說話。││19:58:28│被告(情緒激動、揮動雙手)欲上前與證人徐啟三理論。│││女性委員起身拉證人徐啟三手臂(制止證人徐啟三說話之意)。│├────┼─────────────────────────────┤│14/05/19│另二名男性委員出手拉證人徐啟三手臂(制止證人徐啟三說話之意││19:58:30│)。│├────┼─────────────────────────────┤│14/05/19│證人林睿宏拉住被告,被告情緒激動、伸手指向證人徐啟三。││19:58:32│││││├────┼─────────────────────────────┤│14/05/19│一名男性委員扶著證人徐啟三往畫面下方移動。││19:58:35││├────┼─────────────────────────────┤│14/05/19│證人林睿宏阻擋被告上前與證人徐啟三理論,並將被告往會議室角││19:58:38│落靠落地窗處推,被告仍不斷伸手指向證人徐啟三。│├────┼─────────────────────────────┤│14/05/19│被告伸手指向證人徐啟三,欲上前與證人徐啟三理論,證人林睿宏││19:58:40│攔阻被告,白色襯衫男子站立被告前方阻擋。│├────┼─────────────────────────────┤│14/05/19│被告情緒激動、欲上前與證人徐啟三理論,證人林睿宏攔阻被告,││19:58:45│白色襯衫男子站立被告前方阻擋。│├────┼─────────────────────────────┤│14/05/19│證人葉宗裕伸出右手拉被告左手臂(制止被告之意)。││19:58:51││├────┼─────────────────────────────┤│14/05/19│證人林睿宏手扶被告,將被告帶離會議室。││19:58:53││└────┴─────────────────────────────┘
此有本院103年10月22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9頁至第80頁反面),觀諸上開勘驗結果,顯見於案發時、地,被告係面向證人徐啟三談話,且談話對象僅證人徐啟三,並數次以手指指向證人徐啟三,又被告於談話過程中情緒激動而逼近證人徐啟三之際,經證人葉宗裕、林睿宏架開時,仍欲掙脫阻隔而與證人徐啟三對峙,手指並仍指向證人徐啟三,是本院綜合上情,並與證人徐啟三、傅振華、簡忠勇、洪慈蓮前揭證述相互勾稽,足認被告當時辱罵之詞應係直指證人徐啟三無誤,是被告辯稱:我沒有講過「幹你娘雞歪」,我所講的「幹你娘」非針對證人徐啟三云云,暨證人葉宗裕、林睿宏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附和被告上開辯解所為證述,均核與前開客觀事證不符,顯無足取。
(三)被告雖又辯稱:證人徐啟三、傅振華、洪慈蓮住同社區,他們是鄰居會串證云云。然查,證人徐啟三與被告於本案發生前,渠等間並無仇恨怨隙,此為其2人所一致供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並陳稱:我們兩個很好啊,之前他也送我茶葉,我也送他酒,去年中秋我也送禮給他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反面),足徵被告與證人徐啟三於本案發生前,渠等關係堪稱友好,復細觀證人徐啟三上開證述內容,其於本院審理時除指訴被告對其辱罵之情節外,並證稱:我認為起訴書中關於「幹」的部分,被告不是在罵我等語,顯見證人徐啟三並未一概為不利被告之證述,證人徐啟三並於本院審理時表明無向被告請求民事賠償之意(見本院卷第132頁反面);另證人傅振華、洪慈蓮於本案發生前,更係與被告素不相識之人,是綜合上開各節,本院認前揭證人均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捏造事實誣陷被告之不良動機,復所述互核一致,並與前開監視器錄影光碟之勘驗結果相符,俱足徵渠等之證詞係屬可信,被告空言指稱上開證人均有串證情形云云,顯屬無稽。
(四)再「幹你娘」、「幹你娘雞歪」等詞,客觀上使人難堪而產生受辱感覺,係足以貶損他人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侮辱言詞無疑,被告與證人徐啟三爭執過程中,對其口出上開穢言,自有侮辱之故意,甚為明確,此與該穢語是否為被告平日說話習慣抑或係口頭禪,要屬無涉,被告辯稱:我喉嚨不好平常講話本來就比較重云云,核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五)又被告辱罵證人徐啟三之地點,係裕國豐田社區之管委會議場,係該社區不特定之住戶可進出之場所,況在場出席會議之人合計多達8人(被告及證人徐啟三除外),此據證人徐啟三以書狀陳明在卷,並為被告所不否認(見他卷第7頁),是被告出言上開穢語,足使不特定之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堪認係公然之狀態,要無疑義。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葉嘉順所為,係犯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以一個公然侮辱的犯意,於密接的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先後數次以言語辱罵證人徐啟三,應論以接續犯。起訴書雖認被告於前揭時、地辱罵證人徐啟三之內容尚有「幹」之言詞,然依證人徐啟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是在他兒子拉他時對他兒子講「幹」,我認為這部分不是罵我等語,業如前述,本院審之證人徐啟三係本案紛爭之當事人,其就事發當時對話情節理應最為知悉,是其此部分有利於被告之證述應屬可採,爰本院認定被告當日辱罵證人徐啟三之內容不包含「幹」之穢語,附此指明。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溝通方式解決問題,任憑一己之衝動與怒氣,公然以貶損他人名譽之穢語辱罵證人徐啟三,復犯後推諉卸責,不知反躬自省,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手段、證人徐啟三之感受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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