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4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新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博斯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1,400元(依上訴狀上訴聲明第二項所載),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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