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478號
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銚壬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6年度司
  促字第1588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1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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