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8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葉特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日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