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羚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羚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鄭富城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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