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34號上訴人 張亞飛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政部間因99年度國字第34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