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全聲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全聲字第492號聲請人絕色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潔心 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杜海容 律師相對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借款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715號)後,迄未合法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