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騰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騰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騰瑞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69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50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月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207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