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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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75號上訴人良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治南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建字第275號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76,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37,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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