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138號
原   告 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佑
訴訟代理人  許桂梃 律師
被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葛光中
訴訟代理人  章新昌
      任 仕光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五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埔里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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