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68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被   告  鄭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二月二日下午二時十
七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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