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請人 凃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8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原本末日114年1月29日為國定假日,順延至同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88ND00103664
1
1000
002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03676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