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告3327-HV10401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寧李如芬 律師被告 李光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153號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