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1號原告 蔡陳寶川
蘇雅玲 蔡性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洪玉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於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7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5年度附民字第8號),惟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項限制,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請求賠償雇工守夜之工資新臺幣(下同)167,200元部分,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之範圍,此部分核屬追加之請求,是依上開說明,原告就追加部分,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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