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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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7號原告仲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7樓法定代理人甲○○
號7樓被告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於民國93年10月所簽訂之顯示看板設備專案契約書面第9條約定,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