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51號抗告人丙○○抗告人丁○○○抗告人乙○○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因97年度拍字第15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3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曾宇婷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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