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大陸人民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邦士上列被告因違反兩案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號裁定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黃邦士因違反兩案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7日以99年度訴字第70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適用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黃司熒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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