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62號上訴人 張高素卿 被上訴人 陳黃素蘭
黃金隆高金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月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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