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0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1037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建忠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99年度簡字第10373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抬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抬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文字,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