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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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565號聲請人 黃景渝 相對人 黃婕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 黃捷歆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婕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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