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17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東義被告鄭文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2月21日下午3時分在本院事第十四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