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三九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英文或越南文之起訴狀、言詞辨論通知書之譯文及兩造全戶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