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信寬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9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信寬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何信寬前向 陳憶宏 提起詐欺告訴(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5317號為不起訴處分),2人因該詐欺案件於民國103年5月28日下午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訊問,何信寬、陳憶宏於當日下午2時40分許庭訊結束後,何信寬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公眾得出入、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該署第四偵查庭外休息區,辱罵陳憶宏「你這個人真是他媽的 王八蛋 」等語,而足以貶損陳憶宏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案經陳憶宏告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何信寬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口出「王八蛋」之字眼,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並辯稱:我沒有對告訴人陳憶宏講「你這個人真是他媽的王八蛋」這句話,當時開完庭後我很氣告訴人對檢察官講一些莫須有、子虛烏有的話,因為我在該案中沒有去山上邀請他至大陸參加茶葉展覽,所以我是跟他說「講話要憑良心,你說我到山上去找你,邀請你,王八蛋才去山上邀請你,誰去邀請你」,王八蛋我不是指誰,更不是指他,我不是罵他云云。經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陳憶宏先於偵查中證述:103年5月28日我們開詐欺案件,檢察官有問我們是否願意去法院的調解室調解,當我們等法警帶我們過去前,下午2點40分左右,在第四偵查庭外面的休息區,被告到我的面前對我說「你這個人真是他媽的王八蛋」,他很大聲的直接罵我王八蛋等語(見他字偵卷頁2);復於偵訊時亦證稱:當天在開詐欺庭時檢察官問我們各自陳述,他可能聽到我的話,情緒很激動,開完庭後,他就罵我「你真是他媽的王八蛋」,罵我的地方就在第四偵查庭外的等待席那邊,他不斷的罵,罵很多句,他是罵我王八蛋,直接用手指指著我罵,當天如果在場的人,應該都有聽到,因為他罵的很大聲等語(見偵字偵卷頁14至15)。
㈡、另證人 徐麗琴 於本件案發當時確實在場一事,業據被告肯認之(見他字偵卷頁3),其於偵查中證述:當初被告何信寬及告訴人陳憶宏從偵查庭開完出來時,我聽陳憶宏說好像要和何信寬去談調解,何信寬就在我的座位那邊,我的座位是在第四偵查庭前面,何信寬就在我的座位那邊罵陳憶宏「你真是他媽的王八蛋」,我就和他說既然要談調解,就不要講這些話,不過他還是不斷的罵,他罵的很大聲,他確實是講「你真是他媽的王八蛋」,我為什麼要和你談和解等語(見偵字偵卷頁14)。
㈢、互核告訴人陳憶宏之指訴內容與證人徐麗琴上開證述大致相符,參以告訴人就其指述之情節業經具結,難認其甘冒偽證罪責,故意虛偽陳述誣指被告,堪認告訴人上開指述,應具憑信性,而證人徐麗琴雖為告訴人之母親,惟其既親身見聞當日所發生之事,且於偵查中亦具結擔保所述為實,應無為不實陳述以自陷於偽證罪處罰之法律風險,是證人徐麗琴之證述亦堪採信。按公然侮辱者,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而使人難堪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而查「你這個人真是他媽的王八蛋」之語,是用在辱罵他人時之語諱,而非用在讚美他人之用詞,此為社會之通念,而依此社會通念,此等言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為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語,且本件案發地點是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第四偵查庭外之休息區,係開放式空間而屬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以「你這個人真是他媽的王八蛋」等語,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何信寬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因金錢糾紛而生嫌隙,被告於提告詐欺案件而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訊問結束後,不思以理性方式抒發己身不滿之情緒,竟以負面評價之文字謾罵告訴人,已使告訴人之人格法益受損,實屬不該,並兼衡被告學歷為小學畢業,且年已過7旬,及其犯罪之手段、情節尚非嚴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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