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19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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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21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2198號抗告人 粟振庭 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58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10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於109年7月20日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9年7月23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陳國成法官蕭惠芳法官高愈杰法官曹瑞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