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19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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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21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2196號抗告人 粟振庭 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審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55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於民國109年7月6日送達。
又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23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蕭惠芳法官曹瑞卿法官高愈杰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