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885號債權人 林維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珮均 即 林月桃 、建鄴有限公司、林駿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務人林珮均即林月桃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補各張票據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侯群瑜